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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学生处管理员 浏览数:997

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励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领导、学生资助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5000元/生·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同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人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同时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用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导出申请表格、打印并签字盖章)并行的方式进行。

(一)制定细则。各二级学院应按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领会上级文件、通知精神,突显评审原则。

(二)公布政策。各二级学院要在本学院学生中通过网络、班会等有效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评选政策及学院评选实施细则,公布奖励评选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

(三)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需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登陆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所填内容需准确真实,杜绝虚假信息。

(四)民主评议。各二级学院以推荐名额下达的最末端单位为范围,成立以范围负责人或辅导员为组长的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主要评议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审批表填报内容是否客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评议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形成对符合条件人选的推荐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五)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要审查民主评议流程是否合理合规,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材料,同时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及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情况,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国家奖学金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六)学校评审确定。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对各二级学院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人选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材料的规范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对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差额评审。审查及差额评审结束后,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公示若有异议,按申诉流程重新审查。

(七)资金发放。根据上级要求,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奖励学生社会保障卡。须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八)档案归集与存档。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分别以学校学生资助科和二级学院为单位完成其所经办的评议、评审、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档案归集及存档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要主动公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院级评审结果,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用于奖励优秀学生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学院、学生班级或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平分、轮流享受名额指标。要强化追踪监管,加大资金发放后续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坚决杜绝“代收代领等”“平分、减扣、冲抵班费、强迫捐款等” “辅导员、班主任等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奖励资金、代管学生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等”现象甚至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经办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依法依规履职,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如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已发放资助资金,坚决予以追回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同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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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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