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实施处理、处分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辩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部(处)、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校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部(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部门的相关人员;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或与申诉事件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处理或处分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依据、处分程序等进行复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处理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书面申诉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系部、专业、班级、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要求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在事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申请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要求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陈述、质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等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应根据书面审查或听证会复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复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建议予以变更,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中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听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会事宜公正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相关证据材料;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案由;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职能部门经办人或负责人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制作完整的听证笔录,由申诉人及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备案留存。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诉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