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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学生处管理员 浏览数:9075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函〔2019〕2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的四级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宣传、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等工作。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在班级评议小组中,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不少于总人数的2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非消费性债。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 平、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 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

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生活

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

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考虑: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且学生本人残疾;

3、学生本人为孤儿,且无长期稳定经济来源;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5、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6、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8、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 2 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9、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月均生活费不足学校所在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

10、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二)困难

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考虑:

1、孤儿但有亲友或社会人士长期资助;

2、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劳动能力较低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较大,短期内无法支持家庭必要生活开支的;

6、直系亲属或本人患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高额费用治疗的;

7、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子女, 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8、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月均生活费接近学校所在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9、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

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考虑:

1、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稳定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微薄,生活困难的;

3、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教育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4、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月均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0%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申请表内容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

(二)在校外租房(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且经学校同意除外);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如购买中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专业有相应要求的除外)、生活娱乐用品,穿着中高档服饰或频繁购买新衣服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进行一次,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特殊群体或有关家庭经济特殊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须承诺所填报内容及上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可包括:

1、特殊群体佐证材料: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提供相关受灾佐证材料。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佐证材料。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特殊情况的佐证材料。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佐证材料。

(三)班级民主评议

1、材料审查: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及时通知材料不齐、情况描述不清、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须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原则上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

2、情况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家庭收入、日常消费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安排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面谈了解情况,并做好访谈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深入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

3、认定评议:认定评议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小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依据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达成一致。确定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在《申请表》上签写意见后报送到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对申请但未获认定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沟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但因特殊原因错过申请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补充办理申请和评议。评议会议须到会 80%以上成员,会议须由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主持,辅导员不能履职时,由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派老师参加并代履行职责。会议讨论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四)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审核认定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评审确定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提出我校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建档备案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 息档案,连同学生的《申请表》、佐证材料、调查记录、评议记录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整理汇总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认定和资助的精准度,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认定流程进行动态调整。二级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需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经评议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后,可取消其认定资格。

1、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导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的;

2、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制定规范评审细则,按规定公示名额分配、评审进度、评审结果。在调查、评议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私,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进行评议,不需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评议应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议,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二级学院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 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公示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内容只包含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 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科及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均分别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通过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布, 以便及时发现、调查、核实、处理问题,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及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调查。若发现认定存在偏差或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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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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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电话:0838-8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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