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助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为范围,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为范围的负责人或辅导员担任。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必须是非参评对象且具有代表性,人数应配置合理,原则上不少于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学生人数的20%。
第三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一档21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4500 元/生·年。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年。
第六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民政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确定推荐方式及推荐名额总数,推荐名额总数应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且全部分配到各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如分配到二级学院的推荐名额不足1人,按1人计算。在推荐名额分配中,应向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二级学院予以适当倾斜。名额分配应实现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全覆盖。
第九条 推荐名额下达到二级学院后,二级学院应对推荐名额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应实现对二级学院全体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全覆盖,以确保所有符合学籍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具有申请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秋季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困中选困”的原则。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具体程序:
(一)明确责任主体。成立评审学年本专科生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和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评审工作方案。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简单以学生人数作为分配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制定,本专科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和评审工作方案均以文件形式下发公布。各二级学院根据文件要求及本办法,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及评审学年工作方案。
(三)公布政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和各二级学院通过网络、班会等有效渠道,在所辖范围广泛宣传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政策及各二级学院评选实施细则等,公布申请条件、推荐名额和评审(评选)程序。
(四)提出申请。符合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时按规范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五)民主评议。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等,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其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申请审批表填报内容是否客观准确,并提出拟推荐人选及对应资助档次,形成对符合条件人选的推荐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各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六)各二级学院初审公示。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民主评议程序的规范性、申请人条件的相符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本着“困中选困”的原则,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确定二级学院拟推荐人选及其资助档次,并按照规范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二级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资助档次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本专科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七)学校评审确定。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各二级学院的评审程序、推荐人选资格、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学校评审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学校推荐人选及其资助档次,并将评审结果以有效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11月30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如遇上级文件对发放时间、发放频次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档案归集与存档。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分别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和二级学院为单位完成其所经办的评议、评审、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档案归集及存档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如已受助学生因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而不在校,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及相关规定,学生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根据异动时间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财务实际发放金额与学生受助档次和受助标准不一致” “发放现金、代收代领等”“平分、减扣、冲抵班费、强迫捐款等”“辅导员、班主任、校级学生资助管理干部等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受助资金、代管学生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等”现象甚至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名额分配结果要在所辖范围内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名额。不得降低资助标准、扩大名额,不得“优亲厚友”“平均主义”“轮流坐庄”要充分保障广大学生的受助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高度重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科学制定评选细则和评审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学生资格等,确保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经办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职,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如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已发放资助资金,坚决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所有用于公示的拟资助学生信息,均应在保护学生隐私信息的前提下,分别在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工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公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有异议,由二级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或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开展调查,由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学生本人如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资助育人教育,积极组织开展资助育人相关活动,勉励学生勤奋自强,励志向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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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