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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来源:学生处管理员 浏览数:9079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以树立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为目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根据《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中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开展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原则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要真正关心和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凡能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都要尽可能地接受和安排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经济支持、圆满完成学业。学院要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需要设立勤工助学的部门,要将岗位的工作内容、要求、劳务酬金和需求等具体情况于学期初报学生资助管理科,由学生资助管理科研究审定、统筹安排。

(三)凡是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着自愿报名、学院审批的原则,由学生自愿报名、辅导员和班主任推荐,经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批。

(四)要注意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学习优秀、表现良好的困难学生。

(五)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有问题者可以酌情扣发其劳务酬金。

(六)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实行聘用制,每学期聘用一次;临时岗位按工作时间计算,劳务酬金按小时计算。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了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学生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人等组成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七条 设岗原则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拓展学生的思维、眼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为目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除外)。

第八条 岗位类型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持续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原则上每月工作时长不低于 20 个小时;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具体工作内容分管理型岗位(各职能部门助理)、技术型岗位(计算机操作、网络管理、设备维护和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和公共服务型岗位(值守、资料收发整理和后勤服务)。

第九条 报酬标准及报酬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分为两个标准,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低于250元/月,临时岗位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各部门也可根据岗位的特殊情况适当的上下浮动。经用工部门对上岗学生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考核等级结果确定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归属部门按月报计划财务处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用工部门可中途辞退勤工助学学生:

(一)违反录用协议者;

(二)在工作岗位上无故迟到、缺勤等,经批评教育不加以改正、考核为“差”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泄露工作机密者。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始,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各部门需求,汇总勤工助学岗位,经审议后,公布岗位名额、岗位设置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先提交申请,经辅导员和各二级学院同意后,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推荐。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由学生资助管理科或用工单位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即可上岗工作,勤工助学人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工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若发现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用工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工部门有权提请学生资助管理科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及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勤工助学经费用于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薪酬以外的事项。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是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无故拖欠学生劳动报酬,并杜绝代领、冒领、虚发劳动报酬等现象。若有发生,将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已发酬金,情形严重者,追究其相关部门或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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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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