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川教〔2009〕41号)
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以下简称《评估方案》),我厅制订了《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评估方案》,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评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其余高职高专院校均应按照《评估方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接受评估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四年,并有一届毕业生。结合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际,具体安排如下:凡2004年及以前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09—2010年内接受评估;2005年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10—2011年内接受评估;2006年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安排在2011—2012年内接受评估;2008年及以后建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在4年后接受评估。
三、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国家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指导的重要手段,各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方案》对照《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出加强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评建工作。
附件:
1、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2、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
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附件二 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docx附件三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docx附件四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