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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 财务管理基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5日 来源:德阳交院 浏览数:488

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学校2019年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财务管理基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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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基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民办教育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布财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488号),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条 根据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办学相关要求,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理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处设处长一名,主办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薪税会计一名。

第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处长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理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理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理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理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理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辅导员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资产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资产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校理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负责人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月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7、做好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交付的其它工作。

(四)薪税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为职工提供个税代扣代缴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负责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月度、季度、年度税务申报,按税务局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当期的税费并提交税务局要求提供的相关的财务资料。

3、及时购买、注销、认证各类税务发票,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4、完成职工、学生社保税务扣缴前申报核对工作。

5、按税局要求通知教职工及学生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提供指导服务。

6、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7、负责职工薪酬会计凭证、明细账、工资表等相关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

8负责职工薪酬相关财务报表、纳税资料等文件的档案管理。

9、为师生员工提供工资发放中相关个税扣缴查询服务。

10、为审计等主管部门检查提供会计档案查阅服务。

11、配合完成经费统计等各类统计报表报送。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中的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后勤保障、行政办公、招生宣传、教学活动、学生活动、专业建设7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完成,并次年1月上报学校理事会。校理事会根据上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年度的预算。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理事会一般应于每年1月批准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十条 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校理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根据理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

2.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或由学校授权部门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部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3、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学生选择的方式收取。

2、费用金额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校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学费及代收费

1、老生:学生处提供在校学生名单——>财务处派发缴费通知——>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财务处汇总学生缴费情况——>向学生处反馈——>学生处通知催缴欠费。

2、新生: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系部报到、安排宿舍登记信息——>领取生活用品——>引导进入宿舍——>教务处录制学籍信息——>财务处汇总学生缴费情况——>向学生处反馈——>学生处通知催缴欠费。

、其他

1、财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收费价目表,置于校园网,以供查阅。

2、财务处每学期定期提供学生缴费明细表给学生处,学生处应认真进行核对,如有学生交费与专业不符的,应通知学生办理转移手续。

3、学生临时休学的,教务处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后勤及财务,以便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待最终确定结果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负责人员承担。

4、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主营业务成本

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管理费用

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财务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营业外支出

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由财务处长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条 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见已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章 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按学费收入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

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使用总额达到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70%时,不再进行提取。

各项基金的使用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理事会决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4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 我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股东大会、理事会、财务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 我校财务清算结束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算财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还学生押金、暂收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

(三)偿还学校的所欠未抵押债务;

(四)偿还学校的欠税、罚款、罚金;

(五)偿还学校的所欠未抵押债务;

(六)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以上顺序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我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我校应当按照教育、民政、税务、财政等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上报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如有)、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我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我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我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

学校收入、支出、利润变化;

学校总成本、生均成本、生均利润、总利润变化及其原因;

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我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我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我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我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对财务管理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理事会解释和修订。

附件:预算、资金、费用等专项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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