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激励作用,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2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母校,积极践行“敬业、专业、精业、卓越”的校训。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前5学期学业综合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学校奖学金。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6、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部级学科竞赛名次等)。
7、在实训、实习及就业过程中,态度认真,表现良好,得到单位和指导老师认可。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
2、“省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前5学期学业综合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在15%以内。
3、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要求,“省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3%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照不超过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7%的比例评选。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在规定比例内推荐评选出“省级优秀毕业生”暨“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并上报教育厅认定。
(二)学校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处学生资助科负责人、团委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的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和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等人组成的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统筹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为范围,成立本专科生优秀毕业生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以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为范围的负责人或辅导员担任。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必须是非参评对象且具有代表性,人数应配置合理,原则上不少于推荐人选产生最小单位学生人数的20%。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具体程序:
(一)学生申请。个人填写《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或《四川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并准备相应支撑材料。
(二)民主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组长需深入班级,组织全体成员开展“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报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
(三)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初审公示。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对民主评议程序的规范性、申请人条件的相符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按照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 确定二级学院拟推荐人选,并按照规范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二级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审确定。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查评选流程是否符合规范,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五)证书颁发。对经认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经学校认定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和各专业班级应成立评优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推荐评选工作主体责任。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高质量做好校级优秀、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评选工作。
第八条 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在规定名额内评选校级优秀、省级优秀毕业生,宁缺勿滥。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推荐评选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评选工作相关纪律。对举报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有违规行为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评为省优秀毕业生的,撤销其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院优秀、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如出现院优秀、省优秀毕业生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将撤销其院优毕业生荣誉并报请教育厅撤销其省优毕业生荣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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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