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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 筑梦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来源:德阳交院 浏览数: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设立“筑梦奖学金”,为规范学校筑梦奖学金评审工作,奖励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筑梦奖学金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筑梦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成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统筹开展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五条 筑梦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筑梦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尊重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七)参评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同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

等额评审。

(一)制定细则。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生的筑梦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领会上级文件、通知精神,突显评审原则。

(二)公布政策。各二级学院要在本学院学生中通过网络、班会等有效渠道广泛宣传筑梦奖学金相关评选政策及学院评选实施细则,公布奖励评选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

(三)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需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筑梦奖学金申请人填写《筑梦奖学金申请表》,所填内容需准确真实,杜绝虚假信息。

(四)民主评议。各二级学院以推荐名额下达的最末端单位为范围,成立以范围负责人或辅导员为组长的筑梦奖学金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主要评议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审批表填报内容是否客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评议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形成对符合条件人选的推荐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五)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要审查民主评议流程是否合理合规,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材料,同时根据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及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情况,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筑梦奖学金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

(六)学校评审确定。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对各二级学院的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人选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材料的规范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对筑梦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等额评审。审查及等额评审结束后,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筑梦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公示若有异议,按申诉流程重新审查。

(七)资金发放。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要求,将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内。

    (八)档案归集与存档。在评审工作结束1个月内,分别以学校学生资助科和二级学院为单位完成其所经办的评议、评审、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档案归集及存档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要主动公开筑梦奖学金的名额、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院级评审结果,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

 筑梦奖学金是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设立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学院、学生班级或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平分、轮流享受名额指标。要强化追踪监管,加大资金发放后续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坚决杜绝“代收代领等”“平分、减扣、冲抵班费、强迫捐款等” “辅导员、班主任等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奖励资金、代管学生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等”现象甚至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各级各类经办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依法依规履职,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如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已发放资助资金,坚决予以追回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同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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